发布时间:2018-04-17 11:53|来源:《人权》2017年第5期 2018-03-27 13:40:|查看:2386次
作者:何志鹏
内容提要: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于人权的理论与实践都具有至为重要的启示意义。从具体人权的角度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维意味着对于人类和平权的认可,对于经济合作发展模式的倡导,对于建设一个具有生态效果的世界的引领,以及对于文化霸权的拒斥、对文化多样性的推动。因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具体的权利正当性确立方面具有很重要的支撑意义。与此同时,鉴于人类资源的稀缺性,各种权利不可能都得到同一水平的保护,人权需要实现理论上的体系性建构,在实践上也要求形成良好运转的位阶。作为一种指导方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有益于此种位阶结构的确立。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权 具体权利 人权体系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在新世纪提出的世界图景理念。这一理念不仅涉及国际关系与世界政治,①而且对于我们深入的认识人权、把握中国特色的人权观念、形成新时代的人权思想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②笔者认为,这一理念在人权领域的影响与启示,可以从具体人权种类和人权的体系化认知两个方面来认识。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对于具体人权种类的深入和强化
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对于人权理论的指引和启发,首先体现在一些个别领域的权利观念、权利意识、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
首先,从政治秩序上讲,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搭建形成一个国际政治的共商机制,通过国际民主、国际协商形成一个更为良好的治理结构。③原有的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体系都是在这一框架之下的初步设计,但是这些设计过去曾经显露出一系列问题,现在也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一些大国会利用自己的强势、优越地位对小国进行欺压;一些大的利益集团会对小国家的利益采取忽视和无视的态度。这样的方式都是不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立和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就是要求各国之间更为重视民主和协商的政治体系,而拒斥大国霸权的行为。
从战争与和平这个国际社会的长期主题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从和平的角度去形成国际秩序的理念,从而也就意味着维护人们的和平权。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墨子就曾经提出过“兼爱”和“非攻”的观点,他非常明确地指出了战争所可能带来的对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进而提出要和平、而尽量避免战争,特别是那些具备侵略性的不正义战争,这些论述对于当今的国际秩序而言仍然具有启示性。如果我们将这样的思想应用在人权领域,那就是要求将和平权的理念提升为制度,通过规则、组织和运转形成有效的国际良好秩序。④这种和平的权利不仅从国家的层次上,而且从个人的层次上都应当有机会有效地得到认可,并通过更为妥当的国际法律制度予以支持。
其次,从经济的模式上讲,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国家与个人的发展权的重要地位,特别是代表了在更为广阔的意义上去理解发展的权利,使得发展的权利与发展的制度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良好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用这样的秩序来切实落实保障和实现世界各国人民的发展权。经济发展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构建和相互支持的体系,一个国家不可能脱离其他国家的利益而单独发展,因而试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必须注重人类的发展权,特别是贫困国家贫困地区的发展权,以人权的方式看待发展,并以发展的视野去对待人权,将人权与发展的手段与国际社会的合作机制结合起来。具体而言就是,要避免国家之间通过精致的法律技术主义,为保护本国自身的利益而影响他国利益的手段作出支持的行动,而应将世界各国看成一个彼此依托彼此合作共同发展的大市场。应当在这样一个国际经济命运共同体的前提之下,去考虑如何形成和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新规则新机制新手段。
在这个方面,中国所开启的“一带一路”倡议可以被视为是塑造命运共同体的一种尝试。在这个体制之下,中国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欢迎各国乘中国发展的快车,搭中国发展的便车,⑤这显然是对传统的制度经济学的一种反思,是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一种新观念、新发展。
再次,从生态的意义上讲,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对人类环境权的高度重视。所谓人类的共同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人类所面临的环境与生态的危险,也就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提出的自然意义上的国际风险社会。为了应对这样的风险社会局面,人类必须充分合作,高度保障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对于环境的支持,而不能竭泽而渔。人类命运共同体代表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意识到人类的共同家园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在这样一个全球风险社会之中,人们必须有所选择,为了我们共同的未来而进行努力,这种努力不仅仅要注意增长的极限,在经济上追求可持续的方式,而且要谨防以各种其他的理由冲击人类在发展进程中的中心位置。同样,这种保护环境、注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中国古代智慧之中也已有呈现,无论是在《周礼》还是在先秦时代的其他文献之中,都体现出对节制的生活方式的向往、支持和肯定,这样就能够保证人类在环境和资源面前保持克制温和谦卑的态度,而避免片面的人类中心主义给环境带来的巨大压力。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就能够避免不可持续发展模式给世界带来的灾难性影响,这实际上是从环境权的角度维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维度。
最后,从文化的意义上讲,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强调,意味着在人权的话题上,应当避免甚至抵制一些国家所采取的文化霸权方式。不应当把某些文化单方面的人权观念视为是唯一的正确的人权观念,而将其他的人权观念都视为是错误的、扭曲的人权观念。这代表了从更为广阔的历史文化传统上去理解人权。⑥在人权理论之中应当积极接纳中国因素、亚洲因素,在人权的实践中应当认真考虑中国经验、北京共识,应当在彼此宽容、彼此尊重的基础上相互合作、彼此协调,形成人权的包容观念、包容秩序,而不是仅仅考虑一些国家的思想意志。我们更要反对将人权视为一种打压其他国家文化,形成本文化圈的小集团维护本意识形态圈的片面利益的工具。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意味着在宽容、谅解和互利的维度上去推进人权。在中国古代的经典著作《论语》中记录了一段孔子的话:“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所谓仁爱之人,就是自己决定对人建立仁爱之心,别人才会对你仁爱,自己决定对人豁达和宽容,别人才会对你豁达和宽容。所谓命运的共同体,一个非常基本的要求就是以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对待其他人、其他国家、其他文化。如果没有一种宽容和谅解的精神,则人类的争斗绝无穷尽,国家之间的欺压与斗争也无从结束。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对人权话语的重新梳理和阐释,一方面要注意到人权的共性,同时也要注意到人权的差异性,不能以人权为理由去进行国际政治上的权力争夺,也不能以人权为借口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和打击,而必须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在主权和内政原则的基础之上去建立和发展国际社会体制。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形成良好的国际人权秩序,也才能够真正实现人类共同的命运,形成一个良好的国际国内人权秩序,使得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可能。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对于人权的体系化认知
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提出及其内涵的不断澄清,不仅有助于对国际人权法和国内人权法各项具体权利类型的深化理解和更为清晰的制度构建,而且有助于权力的体系化、通盘性认知。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路具有深刻的人权内涵,它当然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人权,如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但是在更广阔的意义上,它还意味着对于新兴人权的强调和整合。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出发,不仅可以如本文前述推出很多具体的人权类型与需求,并进而在国际法律文本中使之正当化、法律化;更重要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有助于将上述权利作为一个系统予以研讨,更体现了这些新兴人权之间的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关系。
虽然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确实提出了所有的人权之间都是相互依赖的关系、每一项权利都不可或缺的观点,⑦但是这个观点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论证和深入的阐发。在人权的主体、不同内容的人权之间存在冲突的背景下,试图说明人权的相互依赖性、不可或缺性、不可区分性是很难确立的,因而我们必须更为有效的说明权利之间的关系等。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类社会很难为所有的成员提供其所完全满意的生活条件。也就是说,人类的不完全满意是一种必然存在的现象。而将人类的所有的权利置于同等的地位,不仅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而且在实践上会给国家政府和相关的机构带来一些困扰。此时,比较好的选择是,在人权的不同领域形成一个较为被广泛接受的位阶。也就是说,人们对于何种权利更为重要,何种权利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克减,权利之间如何形成一个优位顺序达成基本共识。此时,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样一个目标性的指针,就可以为权利的排序提供一个有益的参照尺度。我们明确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样一个思路,就更有可能在一个宏观和通盘的目标背景之下,认知各项权利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为了人类的共同命运,为了建构起一个全人类的共同体,如何配置这些权利,如何在权利存在冲突的时候,⑧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取舍选择的原则和方式。当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发生矛盾的时候,当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发生矛盾的时候,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都可以作为较为清晰和明确指引的方向和标尺来判断何者居先,何者退后。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命运共同体无疑为当代世界认知人权、深化人权项目的体系化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指针。也就是说,当人们在具体的权利问题上陷于见木而不见林的细节性、技术性争论之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可以超越这些技术性的争论和研讨,而提供一个更具有整体性、大局观的战略思维。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对于人权理论的一个体系性的贡献。
三、结论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观念作为新时期中国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不仅在于阐释中国,更在于指引世界。⑨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以人类为基础、以人类为目标、以人类内部的治理结构提升为手段的共同体。⑩这一理念着眼于地球这个人类共同的家园,考虑人类如何面对环境、核武器等共同的风险研讨,如何形成一个妥善的国际治理架构,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形成良好的制度,从而如何促进整个人类的良好、协调、持续发展,并致力于让每个人能够得到真正的自由。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人权的共同体,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维的指引之下,对于人权会有很多新的理论思路和制度安排。
(何志鹏,“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公共外交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此项研究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文化自信与话语自觉的比较研究”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提升中国话语权与国际法律制度变革”(项目号:16JJD820010)的支持。)
注释:
①参见阮宗泽:《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的“世界梦”》,载《国际问题研究》2016年第1期。
②相关研究包括曹志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全球人权治理:人类命运共同体所面临的人权挑战》,载《人权》2017年第2期;周力:《人类命运共同体话语下的人权促进与保障:中国的理念与经验》,载《人权》2017年第2期;朱颖:《人类命运共同体下的多元人权观》,载《人权》2017年第2期。
③参见戴激涛:《协商民主的理论及其实践:对人权保障的贡献——以协商民主的权力制约功能为分析视角》,载《时代法学》2008年第2期。
④参见张晓玲、刘沛恩:《维护人权与世界和平:中国的卓越贡献》,载《人权》2015年第6期;杜学文、高军:《作为人权的和平权初探——以社会契约论为视角》,载《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⑤2014年8月22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发表题为《守望相助,共创中蒙关系发展新时代》的重要演讲,其中提到,欢迎大家搭乘中国发展的列车,搭快车也好,搭便车也好,我们都欢迎。中国开展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将坚持正确义利观,不搞我赢你输、我多你少,在一些具体项目上将照顾对方利益。中国说到的话、承诺的事,一定会做到、一定会兑现。2015年11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发表演讲时强调,中国的发展进程得到周边国家帮助和支持,中国发展成果也为周边国家所分享。中国愿意把自身发展同周边国家发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欢迎周边国家搭乘中国发展“快车”、“便车”,让中国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周边,让大家一起过上好日子。2015年12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约翰内斯堡集体会见13位非洲国家领导人,强调中国将继续为非洲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欢迎非洲搭乘中国发展的快车、便车,让中国发展成果更多惠及中非人民。2017年1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发表主旨演讲《共担时代责任共促全球发展》时强调,中国的发展是世界的机遇,中国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更是贡献者;中国人民深知实现国家繁荣富强的艰辛,对各国人民取得的发展成就都点赞,都为他们祝福,都希望他们的日子越过越好,不会犯“红眼病”,不会抱怨他人从中国发展中得到了巨大机遇和丰厚回报;中国人民张开双臂欢迎各国人民搭乘中国发展的“快车”“便车”。
⑥参见朱颖:《人类命运共同体下的多元人权观》,载《人权》2017年第2期。
⑦“5.All 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indivisible and interdependent and interrelated.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must treat human rights globally in a fair and equal manner,on the same footing,and with the same emphasis.While the significance of national and regional particularities and various historical,cultural and religious backgrounds must be borne in mind,it is the duty of States,regardless of their political,economic and cultural systems,to promote and protect all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中文本是:“5.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adopted by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in Vienna on 25 June 1993,A/CONF.157/23.
⑧参见徐小冰:《人权冲突及人权的协调实现》,载《法学》2005年第11期;常健、赵玉林:《人权间冲突的主体间分析》,载《学术界》2014年第3期。
⑨参见李爱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本质、基本内涵与中国特色》,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2期;陈须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在习近平外交思想中的地位和意义》,载《当代世界》2016年第7期;周雯雯、林美卿、赵金科:《论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载《理论导刊》2017年第1期。
⑩参见赵可金:《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中国公共外交的方向》,载《公共外交季刊》2016年第4期;康渝生、陈奕诺:《“人类命运共同体”: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实践》,载《学术交流》2016年第11期;叶小文:《“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作为全球性大国的软实力支撑》,载《人民论坛》2015年第34期。
Abstract: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has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the theories and practices of human righ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pecific human rights,the idea of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implies the recognition of the right to peace of mankind,the advocacy for the mode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the guidance to building a world with ecological effects,the rejection of cultural hegemony,and the promotion of cultural diversity.Therefore,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plays an important supporting role in establishing the legitimacy of specific rights.In the meantime,in view of the scarcity of the resources of human beings,it is impossible to afford protection at the same level to all kinds of rights.In terms of theories,human rights need systematical construction.In terms of practices,human rights require the formation of a well-functioning hierarchy.As a guideline,the idea of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contributes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tructure of such a hierarc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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